(2017)甘0321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仁贤与被执行人孙佰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贤,孙佰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吴仁贤,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孙佰彪,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吴仁贤与被执行人孙佰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1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仁贤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因孙佰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7月1日以(2016)甘0321执1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仁贤于2017年7月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佰彪于2017年8月1日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