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付某。王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日生效的(2017)陕040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3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付息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付某承担108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2015元。依据该判决书,付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33800元,2017年1月23日至7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的一般债务利息755元,2017年6月13日至7月27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2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85元,本案执行费4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363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