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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金凤与秦芳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金凤,秦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385号申请人:赵金凤,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秦芳,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赵小凤(系被申请人姨妈),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弄***号亭子间。申请人赵金凤申请认定秦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金凤称,女儿秦芳系XXX残疾人,生活需人照顾。现为了处理秦芳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秦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金凤担任监护人。赵小凤称,赵金凤所述属实,同意赵金凤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秦芳,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XXX弄XXX号亭子间。秦芳系申请人赵金凤和前夫秦立泉所育之女,秦立泉和赵金凤于1994年11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秦芳随赵金凤共同生活至今,现秦芳未婚未育。2017年4月20日,秦立泉报死亡。秦芳系XXX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登记为XXX残疾四级。现申请人赵金凤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请求。本院认为,秦芳系XXX残疾人,此节事实有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赵金凤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请求,应予支持。赵金凤系秦芳的母亲,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为秦芳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秦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金凤为秦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怡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