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爱华、刘保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华,刘保国,孟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爱华,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刘保国,男,1964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孟祥霞,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保国所有的菏泽市牡丹公馆1号楼2单元03003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31014006)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保国所有的菏泽市牡丹公馆1号楼2单元03003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31014006)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会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