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进科与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科,程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80号原告:李进科,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大专文化,住南和县。被告:程建中,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大专文化,住南和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科诉被告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建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科撤回对被告程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进科承担。审 判 员 陈建国法官助理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