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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利俊诉被告天濠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俊,天濠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159号原告:黄利俊。被告:天濠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新岗路38号B栋5楼。法定代表人:曾汉强。原告黄利俊与被告天濠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黄利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天濠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黄利俊申请撤回对天濠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利俊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利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贺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