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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蔡振党、武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振党,武秀春,北海市栢茂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日波,沈秋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民终4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振党,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辉明,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市栢茂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以北、湖北路劳动花园西区2号。法定代表人:沈秋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日波,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广西海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武秀春,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林,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飞,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沈秋云,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上诉人蔡振党因与被上诉人北海市栢茂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日波及一审原告武秀春、一审被告沈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振党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7.75元,本院准予并书面通知其于二审判决前缴纳,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蔡振党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927.7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蔡振党在2017年7月24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振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丘富圣审 判 员 叶长程审 判 员 陈邕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孜书 记 员 龙财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