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祥玉、宋立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祥玉,宋立志,林某,苏庆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马祥玉,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宋立志,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苏庆相,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马祥玉、宋立志、林某与被执行人苏庆相生命权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7日被执行人支付10000元,款项并已领取,2017年7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