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福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福全,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初中文化,重庆鑫隆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张福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温小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福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l时,被告人张福全在本区“奥园康某”A区门口旁“莽子老火锅”前人行阶梯处,趁失主王某、闫昭明醉酒后睡着之机,徒手先将王某背包中的价值2500元的联想牌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76元的kindle电子书一本、万宝龙牌钱包(内有现金150元)一个、耳机盒(内有延长耳机线1根)一个、价值184元的希捷牌移动硬盘一个盗走,又将闫昭明上衣口袋中一部价值1847元的华为Mate8手机盗走。同日,张福全被捉获。民警已将上述被盗物品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福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王某、闫昭明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视频截图,到案经过,被告人张福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福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福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钟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