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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谭湘文与吴晓静、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湘文,吴晓静,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湘文,女,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吴晓静,女,汉族,1960年7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2号名都花园二期1516,组织机构代码证:565912461。法定代表人吴京。(2016)湘0104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晓静、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晓静、湖南默鸿汽车运动赛车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869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6786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