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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家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家财,李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赣县城南大道西路2号。委托代理人:罗文楷、刘波,系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执行人潘家财,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区梅林大街东延路。被执行人李经萍,女,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家财、李经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家财、李经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人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钟芳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