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仲林与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仲林,刘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585号原告:潘仲林,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471864。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加庭审活动,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刘文杰,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潘仲林与被告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潘仲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仲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仲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潘仲林负担,原告已预交640元,不再另行退费。审 判 长 邓子瑶审 判 员 涂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爱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