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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安春、向仕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春,向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995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春,女,生于1933年3月18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仕平,男,生于1962年6月2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安春与被执行人向仕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向仕平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安春赡养费2000元。被执行人向仕平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仕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官渡口营业所62×××02账户上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向仕平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官渡口营业所62×××02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锦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