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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永丰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永丰塑业有限公司,高唐茂元聚木业有限公司,梁永臣,冯金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唐县永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梁庄村后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梁永臣,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唐茂元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安庄村。法定代表人:牟金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永臣,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冯金刘,女,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唐县永丰塑业有限公司、高唐茂元聚木业有限公司、梁永臣、冯金刘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唐县永丰塑业有限公司、高唐茂元聚木业有限公司、梁永臣、冯金刘银行存款5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