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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杨秋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华,杨秋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013号原告:赵玉华,女,1976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杨秋亮,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华与被告杨秋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华撤回对被告杨秋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