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海东与刘金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东,刘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郭海东,男,1988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金昌,男,1990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海东与被执行人刘金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海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