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雷春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雷春红,刘桃花,周沐钱,雷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地址: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负责人:幸武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春红,男,汉族,1970年02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刘桃花,女,汉族,1974年04月0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周沐钱,男,汉族,1970年09月1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雷秋梅,女,汉族,1970年05月1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雷春红、刘桃花、周沐钱、雷秋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中唐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沐钱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河园北景苑2栋4单元G1110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0721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沐钱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河园北景苑2栋4单元G1110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