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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孙同銮与沈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銮,沈德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903号原告孙同銮,男,1967年9月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沈德权,男,1987年9月2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同銮与被告沈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同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同銮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同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