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3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肖中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肖中云,周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357号之三申请人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新昌西大道26号,组织机构代码:06539095-1。法定代表人涂国平,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宜丰县肖中云钢化玻璃加工厂,住所地:宜丰县。法定代表人肖中云,该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肖中云,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周丽红,女,1980年7月3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宜丰县肖中云钢化玻璃加工厂、肖中云、周丽红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肖中云、周丽红名下2套房屋,执行到位部分金额,现被执行人宜丰县肖中云钢化玻璃加工厂、肖中云、周丽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