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印与张学忠、黄占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印,张学忠,黄占洪,贺兰县立岗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396号原告:张印,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盲,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学兵,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忠,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黄占洪(曾用名黄占红),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第三人:贺兰县立岗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立岗镇。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占福,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张印与被告张学忠、黄占洪、第三人贺兰县立岗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幸福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印于2017年8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印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