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温东蛟与刘丙森、宋志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东蛟,刘丙森,宋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东蛟,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丙森,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志红,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温东蛟与被执行人刘丙森、宋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丙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丙森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