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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任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任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2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任权,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吉林省农安县,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任权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任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任权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去到本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446号安踏专卖店门口,以用螺丝刀撬烂车窗入内的手段,在被害人江某白色纳智捷小车(粤L×××××)内进行盗窃,因搜不到值钱的财物而离开。2017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任权去到本区大石街岗东路与朝东路交界处的甘洋凉茶铺门口门前,见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面包车(粤E×××××)的车窗没关上,伸手入车内进行盗窃,因搜不到值钱的财物而离开。2017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任权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去到本区大石街群贤路凯越大厦1号路边,以用螺丝刀撬烂车窗,进入被害人蒋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现代圣达菲越野车(粤Y×××××)内进行盗窃,盗得人民币几十元。2017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任权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去到本区大石街建华路富丽家园永信楼1-2号铺门口,用螺丝刀撬烂由被害人黎某保管前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汉兰达小汽车的车窗,爬窗入内盗窃,因搜不到值钱的财物而离开。2017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任权去到番禺区大石街建华路永新大厦门口,用石头砸烂被害人何某停放该处的银灰色本田凌派小车(粤G×××××)的车窗进行盗窃,因搜不到值钱的财物而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任权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某、陈某、蒋某、黎某、何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对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的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任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刘任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任权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刘任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任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