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531黄文煌与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陈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煌,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煌,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蓉,江苏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凡,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淮河南路104号。法定代表人:罗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波,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上诉人黄文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和置业有限公司、陈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文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文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文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27950元,由上诉人黄文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尹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