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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文杰等申请执行陈怀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杰,彭某1,彭某2,廖泽富,梁光碧,陈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262号之一申请人:杨文杰,女,1969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竹县。申请人:彭某1,女,2002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竹县。法定代理人:杨文杰,女,身份同前,系彭杨铃的母亲。申请人:彭某2,女,2006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竹县。法定代理人杨文杰,女,身份同前,系彭杨钏的母亲。申请人:廖泽富,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大竹县。申请人:梁光碧,女,1948年出生,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陈怀全,男,1974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竹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川1724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怀全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陈怀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文杰、彭某1、彭某2、廖泽富、梁光碧经济损失217364.86元。2017年2月27日,杨文杰、彭某1、彭某2、廖泽富、梁光碧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怀全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委托巴中监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怀全未按期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陈怀全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称,陈怀全在大竹县杨家镇街道购买了住房,经本院查证,该房屋系陈怀全之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目前,陈怀全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文兵人民陪审员  余 丹人民陪审员  朱木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