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庞君财与李建成、王秀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君财,李建成,王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229号原告:庞君财,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建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秀玲,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庞君财与被告李建成、王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