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茂飞、山东海能石化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飞,山东海能石化有限公司,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朋,潘东星,张峰,韩辉,吴长飞,吴艳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21号申请人:张茂飞,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山东海能石化有限公司,住济宁汶上南站镇镇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921808372。法定代表人:王朋,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北路1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871969239。法定代表人:吴艳雪,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朋,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潘东星,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峰,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韩辉,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鱼台县。被申请人:吴长飞,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吴艳雪,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鱼台县。申请人张茂飞与被申请人山东海能石化有限公司、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朋、潘东星、张峰、韩辉、吴长飞、吴艳雪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茂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能石化有限公司、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朋、潘东星、张峰、韩辉、吴长飞、吴艳雪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土地证号为济宁国用2011第08111100**号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茂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财保24号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土地证号为济宁国用2011第08111100**号土地使用权,自查封之日起任何个人单位不得转移、变卖或将该查封财产抵作其他债务。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能石化有限公司、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朋、潘东星、张峰、韩辉、吴长飞、吴艳雪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