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鸿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鸿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4189号原告: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林,男。被告:郑鸿良,男。原告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物业)诉被告郑鸿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邦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鸿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24.26元,电梯费300元,共计2524.26元,并按日千分之三从2016年7月1日起至交纳之日止承担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购买了金鹏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开发的巴黎春田小区9号楼2单元1102室,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按住宅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承担物业服务费,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被告未交纳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款收据、入住缴费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鸿良于2014年10月30日购买了金鹏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开发的巴黎春田小区9号楼2单元11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赠送面积38.58平方米,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承担物业服务费,电梯服务费每年每户300元。被告未交纳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费以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现被告拥有的物业面积包括两部分,即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和接受赠送的面积,故被告交费的物业面积应为两项之和。案涉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电梯服务费每年每户3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及电梯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未约定交纳物业费的时间,被告可在原告服务年度内随时交纳,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郑鸿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应诉、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鸿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24.26元,电梯费300元,共计2524.2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鸿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