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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皓翔与蔡荣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皓翔,蔡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801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杨皓翔,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哈尼族,住勐腊县。 被执行人:蔡荣华,男,1998年7月2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 景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皓翔与被执行人蔡荣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云2801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蔡荣华于判决确认时间内返还经济损失31272.48元,但被执行人蔡荣华未按解决确定向申请执行人杨皓翔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皓翔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31272.48元,执行费369元,合计31641.48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蔡荣华现在监狱服刑,同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荣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8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三 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吕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