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长春、张晓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春,张晓辉,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66号申请人:刘长春,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张晓辉,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张红霞,住新密市。申请人刘长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晓辉驾驶的登记在张红霞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保全标的7万元),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晓辉驾驶的登记在张红霞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垚垚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183财保566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刘长春申请保全张晓辉、冉九妮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83财保5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申请人刘长春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北路南、锦嵩路东11号楼21层2102号(合同编号:14001863770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4月日起至2020年4月日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附:(2017)豫0183财保56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183财保566号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刘长春申请保全张晓辉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83财保5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张晓辉位于新密市荣域福湾9号楼2单元5层501房产一处(合同号第12062481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5月日起至2020年5月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附:(2017)豫0183财保56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183财保566号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刘长春申请保全张晓辉、蒋瑞坤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83财保5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张晓辉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99号10号楼东1单元5号房产一处(郑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5月日起至2020年5月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附:(2017)豫0183财保56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183财保566号新密市老城保安停车场:关于刘长春申请保全张晓辉、张红霞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83财保5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张晓辉驾驶的登记在张红霞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扣押期限2年,自2017年8月日起至2019年8月日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附:(2017)豫0183财保56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