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德新、王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德新,王杰,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及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士斌,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叶德新,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杰,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青,男,1979年2与饿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颍上农商行与叶德新、王杰、叶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超期罚息,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万叶德新、王杰、叶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传票,限期履行义务,但叶德新、王杰、叶青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叶德新、王杰、叶青均下落不明,三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颍上农商行对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表示认可,本院已将叶德新、王杰、叶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迟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