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白碱滩区清雅源茗茶行申请执行周亚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碱滩区清雅源茗茶行,周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白碱滩区清雅源茗茶行,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周亚东,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白碱滩区清雅源茗茶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84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亚东支付欠款35027.3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周亚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8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艳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