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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唐述平、胡正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述平,胡正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400号-1申请执行人:唐述平,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胡正厚,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述平与被执行人胡正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正厚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正厚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皖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正厚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皖N×××××),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江 瑞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褚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