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钱霞与被执行人高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钱霞,高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杨钱霞,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高夺,男,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杨钱霞与被执行人高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夺应支付补偿费3000元,抚养费4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