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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大鹏、李万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大鹏,李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被执行人李大鹏,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李万林,男,1961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本院依据(2011)前民督字第61号支付令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大鹏、李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大鹏交付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李大鹏交付法院,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1)前民督字第6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