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与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潘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杨陟,该公司��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元;被执行人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