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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奴尔霞提·托乎达尔拜克与马全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奴尔霞提·托乎达尔拜克,马全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387号原告:奴尔霞提·托乎达尔拜克,男,1992年2月9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巴提曼·达吾尔,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巩留县。系原告奴尔霞提·托乎达尔拜克的母亲.被告:马全俞,男,1994年1月4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原告奴尔霞提·托乎达尔拜克诉被告马全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奴尔霞提·托乎达尔拜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奴尔霞提·托乎达尔拜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奴尔霞提·托乎达尔拜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奴尔霞提·托乎达尔拜克承担。审判员  陶志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夏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