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民初3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大福与倪高虎、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福,倪高虎,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257-1号原告:孙大福,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倪高虎,男,汉族,居民。被告: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大道13号(江南新村)。法定代表人:倪高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福与被告倪高虎、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倪高虎、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倪高虎、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薛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