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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爱莲、何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莲,何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310号申请人:何爱莲,女,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住上饶县,被申请人:何丽燕,女,汉族,住上饶县,原告何爱莲与被告何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爱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丽燕价值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何爱莲以位于上饶县旭日南大道144号紫竹苑小区5号楼7号店面(房权证号:饶县旭日镇2008字第0456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爱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丽燕的财产共计9万元;二、对申请人何爱莲提供的位于上饶县旭日南大道144号紫竹苑小区5号楼7号店面(房权证号:饶县旭日镇2008字第0456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家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