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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临夏市南龙镇南川村民委员会与临夏州博贸燃气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夏市南龙镇南川村民委员会,临夏州博贸燃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临夏市南龙镇南川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C9428XXXX。负责人:石善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天俊,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0日,住临夏市南龙镇南川村桥头家**号。被执行人:临夏州博贸燃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夏市新大桥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1031XXXX。法定代表人:拜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夏市南龙镇南川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临夏州博贸燃气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夏州博贸燃气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