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磊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磊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晟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悦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昊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美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贯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竹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赋,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王立雄,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文。原审被告:上海磊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斌。原审被告: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谊文。原审被告: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银。原审被告:上海晟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美。原审被告:上海悦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燕。原审被告:上海昊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安太。原审被告:上海美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美。原审被告:上海贯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平。原审被告:上海竹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平。原审被告:许先赋,男。原审被告:叶德银,男。原审被告:张秀美,女。原审被告:张明文,男。原审被告:顾海燕,女。原审被告:张林静,女。原审被告:林碧玉,女。上诉人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审被告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磊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晟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悦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昊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美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贯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竹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先赋、叶德银、张秀美、张明文、顾海燕、张林静、林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兴晟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庶审判员 黄 海审判员 许晓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