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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陈意珍与洪天定、蒋蕴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意珍,洪天定,蒋蕴蓉,蒋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017号之一原告:陈意珍,女,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告:洪天定,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蒋蕴蓉,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蒋卓宇,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意珍诉被告洪天定、蒋蕴蓉、蒋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意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陈意珍负担。审判员  敖国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赖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