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开生、廖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开生,廖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830号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植林、李秋华,公司职员。被告:温开生,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被告:廖金金,女,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与被告温开生、廖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原告以与被告在开庭前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4元,由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