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学民、宋彩霞与被上诉人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学民,宋彩霞,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学民,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彩霞,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永济市法学会秘书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敏,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杜学民、宋彩霞因与被上诉人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济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学民、宋彩霞向被上诉人黄敏2014年6月28日借款90000元,约定月息1800元,每月付息一次,用期一年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那么,(一)借条批注的2015年5月23日付款2万元,2015年7月10日付现金18440元,是交付的现金,还是用砖顶账的钱款?(二)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口头以物抵债协议之前,上诉人称已归还部分利息,归还了多少?(三)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时,砖价每千块砖是150元,还是170元?(四)从首次拉砖抵债,至最后一次,双方当事人是否进行了结算?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学民、宋彩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