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昭君与绿园区囍福会饭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昭君,绿园区囍福会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昭君,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绿园区囍福会饭店,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营者刘丽梅,女,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昭君与被执行人绿园区囍福会饭店(经营者刘丽梅)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冯昭君已经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