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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昭君与绿园区囍福会饭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昭君,绿园区囍福会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昭君,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绿园区囍福会饭店,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营者刘丽梅,女,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昭君与被执行人绿园区囍福会饭店(经营者刘丽梅)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冯昭君已经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