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宗方、李根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宗方,李根法,黄丁勇,黄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003号申请执行人:蔡宗方,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根法,男,1973年3月7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黄丁勇,男,1977年8月4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黄一平,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玉环县。蔡宗方与李根法、黄丁勇、黄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169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宗方于2016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根法、黄一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宗方人民币1620000元,并支付诉讼费12940元、保全费3920元、申请执行费18768元。被执行人黄丁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根法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兴龙住宅小区4号楼的房产,该财产已抵押给林斌峰,抵押债权为85万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根法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海兴南9号的房产,因系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黄丁勇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迎宾西路3号A幢1单元801室的房产,因未办理房产证,目前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丁勇在玉环蓝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鉴于股权需要公司财务资料并经专业机构评估才能确定是否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处置申请并预交评估拍卖等费用,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无需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交。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蔡宗方与被执行人李根法、黄丁勇、黄一平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黄一平已履行执行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7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