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与魏美惠、李明道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魏美惠,李明道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559号原告: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熊山街道为民路32号。法定代表人:范顺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忠,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美惠,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告:李明道,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原告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美惠、李明道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