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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00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澳森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澳森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000075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澳森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工业集中区昆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43726646L。法定代表人:颜勇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386585-2。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淮浦路与泰山路交汇处状元府售楼部,组织机构代码67546902-6。法定代表人:高尚,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澳森特种建材有限公司121988114220元及违约金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01768元。经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澳森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2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10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4月30日(轮候)查封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苏J×××××、苏J×××××、苏J×××××三辆小型汽车(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7月17日,本院向第三人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送达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123718元,第三人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2017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7)苏1324执7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该到期债权,第三人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该到期债权已于2017年1月20日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送达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本院将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第三人。在执行第三人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过程中,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该到期债务已于2017年1月20日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冻结。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其提供财产线索,届期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