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森泰钢管有限公司与桐庐沪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森泰钢管有限公司,桐庐沪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2514号原告:海盐县森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集镇西首。法定代表人:赵继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桐庐沪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滩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钟庆,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森泰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沪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因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债务已经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森泰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海盐县森泰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沈垲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