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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洪波与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波,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302-1号原告:丁洪波,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波诉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洪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洪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洪波承担。审 判 长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