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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陈志,河南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孙站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审被告:河南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中段(房管局六楼)。法定代表人:孙站英。原审被告: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孙站英。上诉人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4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第一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单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丙方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金水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